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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咨询一下,最新的关于工资中福利补助部分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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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: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 决定》实施后,自2006年1月1日 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 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/人/月。 除此之外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《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》(国税发 [1994]089号)相关规定,并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,对于以下项目和 标准内的收入不征税: 一、独生子女补贴 标准为5元 每人每月; 二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 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、津贴差 额。包括:交通费(10元/人/ 月)、洗理费(男性20元/人/ 月,女性26元/人/月)、书报费 (分不同级别,分别为23、25、 27元/人/月); 三、托儿补助费 标准为40元 每人每月; 四、差旅费津贴 外埠差旅费津 贴为一般地区20元/天,特殊地区 30元/天;境外出差按有关文件规 定标准执行; 五、误餐补助(市内误餐补 贴) 标准为10元每人每餐。 供参考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 持,如仍有不明事项,请拨打电 话咨询。 电话号码:88549506